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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起诉离婚不请律师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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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律师,你在离婚案件中会吃亏吗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完美,同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生。就拿婚姻而言,初恋是婚姻美满的开端,热恋时,彼此关心备至。但是婚姻是一场马拉松,随着经济收入、家庭琐事、工作交际等各方面的影响,难免会发生对婚姻家庭不利的事情。

同时,随着柴米油盐这些烦心事的袭来,可能双方的婚姻会遇到红灯,有时离婚真是夫妻双方的无奈之举。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两种离婚途径:一是双方在协商一致情形之下,协议离婚;二是去法院诉讼离婚。

相信大部分人都没有类似的经验,也许有人认为:“离婚不简单吗?不就是把财产和孩子的事情约定好,去民政部门跑二下吗?”

果真是想象的这样简单吗?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下我们办过的案件。

经朋友的介绍,王小壮(化名)找到了我们,一见面他就气愤的拿出他妻子小丽的《离婚起诉状》。原来在这份《离婚起诉状》中,小丽将他描述的一无是处,而且还说出了原本属于他们夫妻的隐私。我一看就知道这就不是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所写。因所有的婚姻诉讼案件,不但要经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而且离婚案件从始至终,法院都会积极组织调解,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为此,我们都会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下,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聚焦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项。在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我们一般都会主动提前约对方,真诚与对方交流。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关注的事项,争取最大的权益。事实上,当事人的有些主张虽然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但是通过双方的调解才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如果你或者律师没有婚姻案件的经验,就按照你的叙述,把起诉状写成了“控诉书”,使原本就不好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甚至剑拔弩张,像仇人一样。不要忘了,双方这样的关系,不管孩子以后有谁抚养,另外一方如何行使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啊?更别说让律师提前做对方的工作了。

还有些当事人对于法院审理离婚的程序也不清楚。比如我们国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没有法定离婚情形,第一次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法院很大概率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故此,你作为原告就不用详细列明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然你可能面临法院即不会判决离婚,又需缴纳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

也许你会说,我们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这时的你,知道协议离婚产生的法律效力吗?

我们接待过这样一位女士,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孩子的探视权与前夫发生了矛盾。在接待中,我们详细询问了这位女士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的情况。在交流中,我们得知双方离婚还不到半年,同时在离婚之前,男方唯一健在的母亲过世,而作为她的前夫是这个老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于男方母亲过世所留下来的上海房产,这位女士竟然不知还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财产的分割是一个整体,是协议双方综合考虑的一个整体的方案。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因为所谓的“不公平”“现在生活困难”等主张离婚协议中的某个条款无效或者可撤销。因为一旦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一个好的婚姻家事律师,除了精通专业法律知识之外,还要用情知理,一定是在情、理、法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比如,我们中国人最怕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前谈论婚前财产约定等话题。但一些家长又担心现在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闪婚闪离,尤其是在大城市,房价动辄上千万。有心想做财产婚前协议,又怕影响孩子的婚姻。这种情形下,律师在服务中就不单单解答法律的事情了,更需要精心“设计”。既不影响二个年轻人的婚姻,又要让双方欢喜的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我想这就需要情商与智商一流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才能胜任。毕竟,对此而言,协议解读与心灵沟通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看完上述文字,你大概明白我们的语中之意了。专业婚姻律师的咨询、帮助虽然不能使你恢复青春,但至少让你冷静、理智的从阴影中走出来,自信的面对未来的生活。

婚姻好似围城,既然不能相濡以沫,又何苦在城中煎熬,也许一段生活的结束就是另一段美好生活的开始。我们期待着你的咨询。

第一次起诉离婚需要聘请律师代理吗

常有人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离,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所以请不请律师代理都是一样,况且律师费都是挺贵的。其实,当事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其一,离婚诉讼首要的在于离婚诉讼方向的选择和离婚策略的谋划。第一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三次……无论多少次的起诉离婚,每一次的离婚诉讼都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律师的指导,就走错了方向,或法庭上说错了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后续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以后即使委托律师介入,想反悔都来不及了。大家可以在网上翻阅,有的离婚案件一次起诉就可能离,大多数需要两次起诉,但也有三、五年起诉都离不了的,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这就是离婚诉讼的方向没有选择对,诉讼时没有排除离婚的障碍!

其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供了很好的离婚调解机会,请专业离婚律师介入,凭借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大大增加了“和平离婚”的几率。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不成,其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斗气,冷静不下来,没有很好的谈判氛围,或者没有很好的谈判方案,那么,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根据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制定谈判的上限和下限,可以通过程序变通制定对双方均有利的谈判方案,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谈判成功的几率。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请律师,有了谈判“死结”解不开,没有变通或威慑的谈判策略,那么只能坐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到了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时,夫妻矛盾定然更加激化。

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就像一个“催化剂”,可以加速离婚的进程,更好更快的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律师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作用仍然是不能确定的,律师不能确保将来结果一定会如何如何,只能说胜诉的几率要比当事人自己做会大大增加。毕竟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是肯定不会判决离婚的。在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有没有律师的参与,其效果明显不一样。上海离婚律师代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其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调查取得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制定详细的离婚诉讼策略,避免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第二次起诉离婚做准备;同时上海离婚律师参与离婚诉讼也可以增大对方的心理负担,迫使对方同意离婚,达到离婚诉讼的目的。关于律师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可以总结如下:

一、搜集固定证据,制定全程离婚诉讼策略

正如前文所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和第二次再起诉离婚是有机联合在一起的,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就为以后起诉奠定了基石。基石不牢固容易使以后的离婚诉讼陷入被动。很简单的道理,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第二次起诉的证据使用,所以,当事人对第一次起诉应当重视。

很显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是打草惊蛇。对于第一次起诉打草惊蛇后容易被对方毁灭、隐藏的证据,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前应委托律师搜集固定;对于第一次起诉开庭庭审时的发言也应当慎重,不要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否则虽然不会对第一次起诉造成影响,但是可能会对第二次起诉离婚造成致命打击。如第一次起诉时承认房产系对方全额出资的事实,又如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的事实,再如承认有外遇的事实等,虽然这些承认都不会对第一次离婚诉讼造成影响,但是对第二次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却可能是致命的。

鉴于此,律师在当事人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应充分制定诉讼策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充分做好第二次诉讼的准备。

二、故意制造心理影响,目的在于实现调解离婚

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同意离婚,其心态无非有二:其一,确实想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或为了曾经的感情、为了孩子、为了父母等等,原因可能种种;其二,为了实现某种诉讼目的不同意离婚。试图通过的“拖”的办法,逼迫原告方在小孩抚养或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这其中不可泯灭有律师的贡献。

首先,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具有宣示意义。律师参与离婚诉讼即可宣示夫妻矛盾进入冷冰冰的法律程序,宣告着原告方起诉离婚官司打到底的决心,预示夫妻之间的纠纷已经不是夫妻两个人和谈就能解决的了,现在有专业离婚律师参与了,所有事项都有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这在无形中给被告一种心理压力,被告知道夫妻和好希望渺茫,更知道拖延时间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其次,律师可以在搜集证据、诉讼请求等各方面给对方施加压力。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所发挥的威胁作用,将明确传达给对方:最好还是调解离婚的好,如果不调解离婚将离婚官司打到底,可能让自己到头来什么都得不到,如果调解离婚的话,律师制定的调解方案还是具有一定诱惑力的。

最后,律师有丰富的离婚谈判技巧,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对双方都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很多时候在于夫妻一方的“期待值”很高,律师可以向夫妻双方释明法律,及时和法官沟通,提供对双方都有利的调解方案。毕竟一个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在调解离婚方面定然有丰富的经验,增加调解成功的几率。笔者作为多年专门从事离婚诉讼的律师,始终坚持:调解离婚是双赢的选择,能实现和平就力争和平解决!

综上,离婚打官司是否必须请律师,并无法律强制规定。是否聘请律师参与离婚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离婚打官司不是必须要请律师,但如果一方请律师,而另一方不请律师,那么请律师的一方胜算自然就高。实践中,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都请律师打官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因为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就会涉及房产分割,而房产分割所涉及的房产价值,动则上百万,不能丝毫马虎。

网站声明:本文系杨欣律师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本文内容如有不解,建议到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杨欣律师执业十余年,擅长起诉离婚、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谈判、离婚调解、离婚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3585634897。

离婚协议书要不要找律师起草看完这些就知道了

作者简介:余春娣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成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核心成员。

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闹矛盾急匆匆要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之时不去寻找专业的婚姻律师帮忙起草,反而为了省下一两千的费用跑到百度上找《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去抄写,殊不知自己为了少花小钱,亏的却是大钱。我们遇到太多因为一纸《离婚协议书》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探视权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例。具体离婚协议书所隐藏的大大小小的“坑”,我在这里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抚养费或约定不明确,以后再主张就难上加难

案例:

之前我做过一个案件是抚养费纠纷,男方(小董)因为迫切想要孩子抚养权以及想要尽快处理离婚的事宜,与妻子离婚的时候便在网上搜索了百度上的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去抄写,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离婚后4年时间,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小董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日益增大的开支。无奈只能委托律师起诉女方主张抚养费。

关于本案的分析:

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因为《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确定抚养费,所以小董是无法向其前妻再主张之前的抚养费。但因为小董无力负担孩子现在的抚养费,只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女方支付起诉之后的抚养费。毕竟事过境迁,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因生活来源主要是父母承担,故不妨碍其在经济困难时向父母一方提出抚养要求。

律师的建议:

离婚之时不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如何差,还是要明确约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即使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随时都可保留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另外若将来孩子的实际需要增大以及自己经济困难难以抚养孩子了,还可以随时起诉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探视权没有在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很有可能就见不到孩子

案例:

看到过很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对孩子探视权的内容简单约定为:“另一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很多人以为这样的约定是为自己探视孩子争取最大的保障。却不知道这句话隐藏着多大的危机。王健(化名)与张娜(化名)于2016年05月离婚,孩子约定归女方张娜,并约定男方王健随时可以探视孩子。但自离婚后到2018年期间,王健一年至多只能看到孩子5次左右,每次都是匆匆见一面就被女方带走了,后来在2019年女方直接就拒绝让王建看孩子了,无奈王健只能委托我们团队帮其起诉争取探视权。

关于本案的分析:

由于王建跟张娜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孩子的探视权没有约定明确,导致张娜有理由多次拒绝王健去探视孩子,也给王健自己探视孩子增加了很多阻力。

律师的建议:

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孩子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地点和方式。等孩子八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离婚时,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孩子,要想再撤销就难了

案例:

大喜与小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子,价值500万元,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因房产证还没下来,同时双方都对不想让任何一方独占房子,便约定该房子归女儿所有,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便配合女儿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因为离婚的时候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小欢),看着女儿跟小欢的感情越来越好,而自己与女儿的感情却渐行渐远,大喜心里很不是滋味,便想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约定,重新分配房子,但前妻小欢不同意了。大喜一气之下便起诉到法院,主张要求房子的50%份额,但最终遭到法院的驳回。

关于本案的分析:

大喜与小欢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虽然涉案房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至女儿名下,所有权尚未转移,但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婚姻而订立,涉及特定身份关系,且赠送子女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大喜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具有赠与性质的条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的建议:

离婚时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个无疑是对孩子疼爱的一种表现。但是需要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若房子给了孩子,孩子给了对方,那不排除隐形中就是把房子给了对方。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离婚时直接约定房子归夫妻任何一方,拥有房子所有权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另一方。先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以后再给孩子买房都没问题的,这样也会省去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经济补偿款,要约定清楚明确,含糊不清吃亏的就是自己

案例:

前一段时间我自己经手的案件,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把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约定归男方所有,并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男方需要在深圳给女方购置一套80平方内的房产,现离婚协议书所约定购房的时间也已经届满,但是男方一直迟延不为女方购房,无奈女方只能委托律师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关于本案的分析:

首先要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意见,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有效。另外,因为关于经济补偿是一套深圳80平米内的房产,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地址,这个属于法院执行的一个难题,这也是整个案件的瓶颈难题。

律师的建议:

离婚时,若要约定经济补偿,最好直接写清楚补偿的数额,确定具体支付时间以及具体支付方式。这样若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协议书的内容,请求补偿款的一方随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离婚后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存在什么隐患?

案例:

李某与冯某原为夫妻,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6年10月,李某发现冯某在2012年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母亲奚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越秀区某号某室房屋。李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庭审中,冯某认为,双方已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冯某在离婚时约定“各自房产归各自所有”,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现其以离婚时不知涉案房屋登记情况为由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于法无据。

关于本案的分析:

实践中,经常见到类似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因过于笼统,在双方离婚后往往会再次发生争议。本案即是此种情况的又一实例,因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财产范围,故离婚后再次引发诉讼。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方式,会给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隐瞒财产的机会。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如自己只是了解到对方掌握财产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对其掌握的大部分财产并不知情。如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掌握较少财产的一方明显吃了大亏。即使日后发现还有大部分财产没有分割而起诉再次分割,对方也会引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抗辩。

律师的建议:

在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最好了解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哪些财产,再与自己名下财产作以比较,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价值相当则这种约定亦未尝不可。另外在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将各自名下具体有哪些财产在协议中一一列明,那么也就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协议中列明的那部分。同时约定,如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未在协议中列明的财产,即视为故意隐瞒该部分财产,隐瞒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别小看一份离婚协议书的作用,更别小看专业婚姻律师的作用。拟定《离婚协议书》之时建议咨询一下专业的婚姻律师,千万别在百度上搜搜模板,要不然很有可能会面临因小失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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