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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起诉离婚律师哪个好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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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诉讼常见的问题

Q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工作、生活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Q2:双方之中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如果对方有经常居住地,可到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可到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到对方单位或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开具对方离开住所地一。

简而言之,若双方之中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Q3: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Q4: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一方正在服刑的情况,应在原告户籍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Q5:双方当事人都在服刑,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双方当事人都在服刑,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已经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Q6:离婚诉讼需要经过多长时间?

答:在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一审简易程序需要经过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Q7: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再次起诉?

答:6个月。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离婚越来越难,怎么做到第一次起诉就能离婚成功

作者简介:

余春娣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成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核心成员

前几天热搜上一位网友在抖音上评论杨丽萍:“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有一个子女,到老也享受不到儿孙满堂的快乐,即使再美再优秀也逃不过岁月的摧残,”该评论甚至有1万多人给予点赞。针对这个热搜一下子引起了很多女明星们的批判,均认为不应该把生育子女当做女人成败的标准。

前一段时间我有一离婚案件亦是如此,男方在法庭上大肆地喧嚣批判女方无法生育孩子,是一个“

不会生蛋的母鸡

”,更恬不知耻地要求女方对他进行补偿。对于这样大男人主义毫无底线的男方,女方在这段婚姻中无时无刻地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做梦都想离婚。

结婚很容易,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就算正式完成了恋人之间的一辈子羁绊。当婚后生活由曾经的两人世界被孩子、财产、矛盾、争吵无数的不相信填满过后,双方之间感情变得猜忌、相看两厌,争吵不断,即使这样也很难提起勇气去离婚。但凡提出离婚的女性无一不是在无尽的争吵和失望中挣扎了许久,才鼓起勇气做出的决定。

然而,女性即使是艰难地作出了离婚的决定,那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第一次起诉离婚,就会判决离婚吗?

根据我国法院现行做法,如果夫妻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包括婚外情、家暴、吸毒、赌博等行为),且对方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第一次是不判决离婚。判决不离婚后,那就还需要等上半年时间再去法院诉讼离婚,这样一来不仅时间成本高,诉讼成本也会较高,更重要是会让自己更加心力交瘁。

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离婚冷静期”更是引起热议,离婚冷静期是这么规定的:“自结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是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一来,好不容易双方谈妥要协议离婚了,但是因为这个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一方若反悔了,另一方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去解除婚姻关系。无可置疑对考虑清楚要离婚的人来说真的是加重离婚的成本。----关于离婚冷静期可以回顾王幼柏律师的文章《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可以维护婚姻稳定,还是会加剧离婚难》。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很多的客户都会这样问我:“余律师我这个案件能不能帮我一次性就离婚呢,我真的被拖不起了,离婚真的有那么难吗?”对于客户这样的疑问,我只能说离婚事实上真的不难,难的是你是否下定决心去割舍这段婚姻以及这些年所付出的情感。

我们做过很多案件都是双方确定已经没有感情了,但另一方就是故意不出庭应诉或者拖着不同意离婚。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如果一方不出庭的话,如何快速一次离婚

另一方故意回避不出庭应诉,以为这样法官就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其实是有拆解之招的。在我本人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对方不出庭应诉,一般都最终都顺利判决离婚了。主要的诉讼方法和技巧如下:

1、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准备好,即使对方不出庭也可以让法官有依据去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一方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双方因感情不和

满两年的。”法院若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

又或者夫妻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方被宣告失踪的;(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

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调解不成的话可以视情况判决离婚。

对于上述所列举的情形应尽可能搜集证据去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的,则丧失质证的权利,法院亦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有关证据规则来对证据加以分析认定。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2、若对方不出庭应诉,尽量不处理财产,先解决婚姻关系,离婚后再另案起诉分割财产

如果对方不出庭应诉的话,要学会取舍。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既提出离婚又要求处理财产的诉求,而被告又不出庭应诉的话,那对于财产的处理法院就很难下判决,因为财产分割涉及到价值如何确定,财产产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法官都是需要询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见。此时,如果原告方既坚持要离婚,又要坚持处理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被告又是拒绝出庭的话,法院第一次往往就很难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建议:类似这样对方不出庭的案件也别小看律师的作用,庭前指导如何去准备证据,庭审过程如何向法院传递最准确最主要的信息,庭后还可以向法院递交民事代理词去论证以及总结自己的观点,从而让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

二、如果对方出庭应诉,则要讲究一定的诉讼策略

离婚案件中很多时候一开始对方当事人是不愿意离婚的,但客户又是下定决心要离婚,这个时候应该要如何处理才能快速一次帮客户争取到离婚呢?

首先,一方面要先了解清楚当事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一个感情经历,并且了解清楚客户要离婚的真正原因,其中包括对方是否有婚外情、家暴、赌博等损害家庭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问清楚当事人对方为何不愿意离婚,是否因为还对该段婚姻有感情还是故意拖着不离婚。

了解清楚双方的情况后,便再跟客户确定诉讼策略。将客户的诉讼方案确定为最低目标、争取目标、最高目标,这样可以让客户心里对其案件有个底线以及评估。

其次,离婚案件一般在诉讼前都是需要先联调,毕竟离婚案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到情感问题,所以希望尽量做到以和平方式去解决。作为律师一开始去跟对方协商沟通时不要一副咄咄逼人的姿势,尽可能让自己作为中间人进而采取温和的方式去沟通,这样对方更为容易接受。

谈判的前提是利益差异跟利益互补,任何谈判的成功都必须是双方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这种合理协调就是谈判双方之间合理的利益互补。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锱铢必较、争锋相对、互不相让,必然会让谈判成为一种零和游戏,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最后协商不成。那么至少可以掌握到对方的真实想法跟方案。

最后,在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想法与方案的同时,双方又实在无法协商的话,只能做好所有的诉讼准备。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联系法院,让法院作为中间人试图去帮忙协商,一旦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的话,那就可以加快整个诉讼的速度。并且很多案件都可以通过诉中调解解决离婚纠纷。若穷尽一切调解的方式都没办法协商成功的话,那只能在诉讼中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帮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总之,根据我团队(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几千宗离婚案件统计,通过以上诉讼方法和技巧,基本上可以做到第一次起诉离婚即能顺利离婚成功。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由不专业的离婚协议引发的诉讼

离婚它不仅是情感的断裂,还需要去解决处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抚养权抚养费等事情;这些都需要公平的解决,如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在梁聪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历中,就不乏如此或正面或反面的案例;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个反面的案例。

案例中的男女方是曾经的夫妻关系,离婚时候签订了相应的离婚协议后,后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女方以男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男方和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如一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获得对方所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

女方认为婚前自己对男方的公司投资以及经营状况只是有所耳闻,并不清楚公司投资项目和盈亏情况,认为男方也未进行披露;另外,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认为男方通过公司的更名转移财产;以及自认为男方未对自己进行披露存款情况,存在大额的银行流水。

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是实际情况之反映,双方已就共同财产进行了以彼此认可的方式分割;且并非如女方所言,其存在对女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其希望可以通过答辩应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男方便找到我团队,进行委托。

很快,通过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女方诉称的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事实;而事实上是男方在双方协议离婚到正式离婚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咨询律师,也没有请律师,但是女方早早就做了各种周全的准备,妄图采用策略达到让男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到底是什么样的策略可以达到如此目的呢?

策略分两步走:

第一步:女方先提前单方准备好一份没有约定其它财产,只约定了房产分割的,并且设置有陷阱条款的离婚协议书,通过吵、闹、哭和欺诈的手段,迫使男方签下该离婚协议书,从而实现了占有夫妻全部房产的目的;

第二步:女方等到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生效,完全确定了两套房产全部归女方自己所有之后,女方再通过以欺诈的手段诱导男方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另行起诉,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并把这些资产视为男方隐匿起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企图达到让男方分不到财产只承担债务的目的。

我们不难可以分析得出,女方手中稳握一张“王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如一方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获得对方所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如果不能推翻女方所认为的男方存在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事实,男方极有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也就意味着男方被认定的“隐藏、虚报、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将由女方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全部份额,也就相当于男方“净身出户”的同时,还需要背负起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无疑,按照如此思路下去,男方可能会因为这场诉讼而“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作为男方的委托律师,我们当然不愿意让这样的情况出现,只是因为男方在被起诉后才找到我们进行委托,我们丧失了最佳的介入时机;我团队也就无法在签订离婚协议的阶段实施预防甚至是反制的措施,这是比较可惜的一点,这一点也导致了男方在诉讼阶段的被动地位。在男方委托之初,我们也就这个问题提醒了男方,尽管我们是专业做离婚案件的,但是由于他委托的时机相对较晚,而女方却提前委托律师做了很多准备,即便我们全力以赴地替他争取他应得的利益以及尽可能地把案件的事实呈现给法院,这个案件也有很大的败诉风险。但是,有些事情如果是你无法接受的,不管最终的结果怎么样,我们还是要去努力的。

我们介入之后,全面梳理案情,快速得出案件的焦点是我团队是否能够推翻女方律师主张的男方存在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动机。

我们一方面梳理案情,让男方配合补充证据;一方面通过系统的法律文书,还原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揭露签署离婚协议背后的陷阱,全方位论述男方并无隐藏、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女方提出诉讼的每一项的事实与理由都进行系统的反驳。

最后,法院全面支持我方的主张,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本案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由女方一人负责;得益于我们的努力和当事人后期的积极配合,最后该案件以我方的全面胜诉结束。

(以上为部分判决书)

(以上为本案例当事人反馈)

对于此类的“虚假诉讼”的行为;最为重要的就是预防、举证、系统的专业论述。

第一,预防;

也就是说在签订离婚协议的阶段,要保证协议的格式规范,以及注意协议的内容。对于一般人甚至不是专业做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说,很难制作出一份比较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难以被推翻的协议,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在不仅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事”,还可以规范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和承担。往往,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是对男女双方一种保障。

第二,举证;

事实胜于雄辩,需要对对方所主张的并非真实的事实进行举证、抗辩;意味着需要收集好具有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耐心、细心的收集,还需要保证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了证据是否可以被“派上用场”,是否可以为案件“力挽狂澜”,是证据基础而又及其重要的属性。

第三,系统的专业论述(证据不足,文书来补);

也就是说,需要对证据加以系统的专业陈述,一份干瘪生冷的证据是不会“自己讲话”的,需要使用者对证据加以系统的专业论述才能让证据发挥其价值。作为一名专业的的律师,需要通过专业系统的论述在法庭上让法官相信以及采纳你所呈现的观点,来达到抗辩对方的效果。一份证据系统的专业论述不仅可以成就案件本身(胜诉),而且也可以成就律师(体现其专业素养)。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诉讼来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用于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艺术”;但是偏偏会有很多人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幌子,去做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若是被侵犯的一方,更是应当用法律这把武器打击其他利用法律侵犯权利的行为。

正如安提戈涅所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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