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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起诉律师联系方式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整理,所引条文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离婚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丨离婚小产权房分割纠纷丨丈夫婚后购买单位福利房,首次离婚诉讼未予分割,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遭到对方拒绝,看福田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顾某乙。2003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1997年4月,原告向深圳市住宅局购买了福荣路XX村XX栋XXX房产,购买价格97307.3元。原告提供的产权证载明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为非市场商品房。

审理过程

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确认XX村XX栋XXX房产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同意处理该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房产是原告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购房款由原告交清,且结婚期间家庭开支系原告承担,被告存在过错,未照顾家庭及抚养小孩,据此主张该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如果要取得该房产使用权,则要求原告按每月2225元,使用30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不同意被告该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0年前在福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当时无法联系被告,福田法院以缺席方式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XX村XX栋XXX房产未做任何分割。现被告回深圳要强行进入XX村XX栋XXX的房产,现请求判令:1、位于XX村XX栋XXX的房产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对XX村XX栋XXX房产享有同等权益,如果原告要求全部占有该房产权益,应当补偿被告相当于全部房产权益一半的价值,所补偿资金应当满足被告租房或买房所用。

裁判结果:位于深圳市XX村XX栋XXX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每月补偿被告顾某甲2000元(从2013年11月起补偿至房产所有权处分时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16.5元,被告负担1116.5元。

道华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本案涉案房产XX村XX栋XXX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份额为原、被告各1/2,该房产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房产。该房产是原告通过其单位购买的福利房,有“绿本”房产证,应当认定原、被告对该房产取得了所有权。

同时进一步来看,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处分房产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虽然对于所有权未作处理,但是对于房屋使用权来讲,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使用权归其所有,因该房产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法院根据房屋具体使用情况。据此判定该房产处分所有权前的使用权归原告,又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原告应就使用该房产给予被告相应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法院参照涉案房产所在片区目前的市场租赁价格,酌定原告每月补偿被告2000元至该房产处分所有权时止。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常见标的,对于具体房屋性质、权属以及使用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分割结果。

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07年6月

南京离婚律师:诉讼离婚法律知识大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中的调解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判决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该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官司需要证据吗?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认真收集证据,尽量不要等到打官司了才慢慢收集证据。这个时候往往会收效甚微。因为对方已经有所警惕,财产可以转移,线索可以消除,给你的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收集证据是离婚诉讼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让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者为了防止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双方必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举证的对象,证据可以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以及其他影响夫妻关系的证据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面证明

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录或表现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形成的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文件等。

2.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避孕套、卫生纸(毛巾)、散落的体毛、内裤的体液等。用于通奸。

3.视听材料

指由音频或视频记录或磁带反射的声音或图像。如照片、视频、录音等。由配偶和恋人一起拍摄。

4.证人的证词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如:配偶的哪些违法行为被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观察到。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如当事人与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评估结论

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7.勘验记录

指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笔录。比如配偶被殴打、投毒,公安人员报案后的勘验笔录。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法院一般会准予哪些离婚的情形?

另外,南京离婚律师-徐义明律师在日常办案的经验中总结了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情形。

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本的标准,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认定比较主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律其实规定了以下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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