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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起诉离婚律师团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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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离婚纠纷: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且女方二次起诉离婚,案涉子女抚养权以及房产分割问题,看龙岗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女方:罗某,本案原告;

男方:王某,本案被告;

2009年,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1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各占50%的份额,该房产系安居房,属政府政策性住房,原、被告尚未取得完全产权。

2019年,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子跟着原告生活;

2020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本案。

道华律师办案思路:

1、这婚能离吗?

双方自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20年1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判决不准许离婚。这其中存在着两个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故本次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2、关于孩子扶养权。

双方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但在双方分居的这两年中,婚生子一直系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且女方父母亲可出具的《说明》,称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级也不大,愿意一如继往协助女方抚养小孩。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及孩子年龄、居住环境等因素后,极有可能认为继续由女方扶养,不改变孩子原来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关于房产的权属问题。

由于该房产系安居房,且双方尚未取得房产完全产权,但综合考虑前面第二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于女方,法院在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保护孩子、妇女权益的原则,还是有很大几率判决房产权属归女方所有,只不过女方需向男方支付其原先购买房产而支出的份额。

法院相关判决:

原、被告自2019年4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符合民法典

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原告自2020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与被告离婚的行为,也进一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现有条件,婚生子的年龄、居住生活现状等因素,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成长环境,婚生子仍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被告共有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系原、被告仅取得部分产权的安居房,双方现无法协商确定该房产的价值及归属,该房产的价值经本院询问评估公司也无法进行评估,故,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可待原、被告取得完全产权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但是,虽然因为评估价值未能确定不能明确产权归属,进行一次性补偿,但是安居房的使用权仍可以认定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按月补偿租金。考虑到原告需抚养照顾婚生子,根据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该房产使用权归于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15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1500元。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诉讼中,12个常见的疑难问题(上)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在一段婚姻关系中,不管结局是怎样,相信每一对夫妻都为共同的婚姻生活而付出过努力,最后走到终点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应该是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离婚不是儿戏,诉讼也并无小事。不管诉讼中、诉讼前、诉讼后,当事人都应该要有应对的方案和对应的诉后维护。如何做好风险规划,选择合适自己的诉讼策略?首先得了解离婚诉讼可能要面临的突发问题。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根据大量的实务经验,当事人关心的离婚诉讼相关问题在这篇文章里都能找到答案。

在离婚诉讼中,

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是方便被告应诉,提高被告应诉的积极性,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判决执行,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中,需分情况处理:

(1)其中一方是军人,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军人,由双方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或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一方被监禁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

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

,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减少。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举证期限不少于20天。面临诉讼的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举证期限过后再举证的法院不再质证。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控原因导致举证期限内无法按时举证,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

由法院审查考虑是否批准延期举证,如果法院不予准许延期举证,或者过了举证期限而导致无法举证质证,在证据十分重要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改变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原告撤诉后又后悔想要重新起诉,在没有新的理由的情况下起码得等6个月。但是,

在实务中,原告撤诉不只会带来漫长等待6个月的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判决离婚考虑的首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原告撤诉,法院会认为夫妻之间挽回的余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下一次起诉就相当于第一次起诉一样,需要重新审视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很有可能还是不会被判决离婚,这就导致可能需要三次诉讼才能被判决离婚,第一次撤诉只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根据实践经验来说,当事人还是谨慎撤诉较好。

一般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会提供明确格式的财产清单表,当事人可以根据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名称、类型、价值、件数等具体列明,但是相对来说比较笼统,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作一份更加详细的财产清单,包括标明财产的购买日期、接受赠与的日期、财产来源、动产或不动产购买时的价格以及现在的估值、财产存放地点或者存款存放的银行和账号等,

除此之外购买财产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都要一并附上,这样可以加快法院审查共同财产的效率,加快庭审进程。

法院在排期开庭后,会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传票,但是总会遇到对离婚诉讼相当抵触的当事人,被告若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则会选择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只要传票送达了就会如期开庭。

开庭时如果被告方不应诉,法院会做缺席判决的处理,此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考虑,处理的结果也更倾向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一时气愤拒绝应诉反而少了答辩的机会,判决结果对被告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被告方不应诉的情况下,原告只要安心做好诉讼的准备就行。

离婚诉讼中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阻碍诉讼进程,拖慢诉讼进度,早知晓才能早应对,下一篇笔者将继续解答离婚诉讼中的疑难问题。

诉讼离婚案件怎么能让对方赔偿沈阳离婚律师

刘强律师团队在离婚诉讼中发现:无论恋爱时怎么如胶似漆,不分你我,从迈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夫妻双方的许多财产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当婚姻走到尽头的那一刻,婚姻里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便要被分开。那么,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有一方有过错,那么对这种情形法院会怎么判定?

一、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只有有过错的一方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

三、离婚过错赔偿的事件

(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离婚过错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一方需无过错,如果请求赔偿方也有过错,那就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

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结语:在婚姻中我们应该遵守忠实义务,在离婚中也能光明正大的分割自己的财产,过错赔偿需要无过错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获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作者:刘强律师团队石佳律师

整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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