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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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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当事人离婚诉讼调查举证须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当事人离婚诉讼调查举证须知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13851758986(微信)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

夫妻关系

的证据,如

结婚证

、婚姻关系证明书、

户口簿

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

居委会

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

居委会

或**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

家庭暴力

,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

居委会

或村委会或**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

结婚证

、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

居委会

、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

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

调查取证

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另: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簿

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

居委会

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13851758986)

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当中视听资料的取证(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13851758986)

近期有大量的在线网友向本人咨询关于离婚过程中对方存有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情况如何进行取证的问题。今天我们有请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婚姻家事知名专家律师钟延成律师为大家做专题分享:

第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离婚证据的视听资料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第二、离婚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有什么特点

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3)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延成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所以钟延成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配偶存有出轨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法律人士,尽量使得证据的取得具有合法性。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2019离婚后纠纷处理指南(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13851758986)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离婚后纠纷处理指南(2019)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后双方若就离婚期间达成的协议有疑问,或者另一方不执行协议会产生纠纷,那时该怎么办?最近有很多网友通过在线的方式向我们咨询关于离婚后产生纠纷的相关事宜,今天我们有请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知名婚姻家庭律师钟延成律师为大家做系统的分享。以下内容是关于离婚后产生纠纷的一些解决办法,希望下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

钟延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离婚后不给抚养费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法院处理方式

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

一般法院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就是去当时判决的法院(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不过以此为由提醒对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在一年内还是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

离婚后再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七)离婚后一方不给户口本

关于户口分立、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立或迁移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在新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八)离婚后对方不搬走怎么办

如果已经分割清楚了相关的房产财产,那么对方的做法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报警或者直接继续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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