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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离婚股权纠纷律师起诉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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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推荐南京最好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吗

南京婚姻律师陈建平律师,讲解离婚案例:

夫妻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陈建平律师今天来讲解主要是两大因素,经济问题和感情问题,很多夫妻结婚后就会想着要个孩子,让家庭变得更加完美,但往往天不遂人愿。如果有一方拒绝生育孩子呢?另一方能以此为由申请离婚吗?请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一、妻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被驳回

李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拒绝生育可以离婚吗

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決定。

但基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更加重要的责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女方可以拒绝生育,男方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

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离婚不成的,男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通过和别人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

三、生育权属于女性绝对权吗

关于生育权的主体问题,如前所述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的身份而才享有的权利,那么生育权的主体理应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共同享有决定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数量、方式、间隔的一项身份权,其在为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行为受到阻碍、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所以生育权不仅是女性的权利,也是男性配偶的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一方拒绝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离婚。因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在留言区提成你的问题。

南京离婚律师解析:司法实践中离婚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除了房产之外,股权也是大宗。因为现在开创公司的夫妻越来越多,因此而造成的股权分割纠纷也日益增多。今天具有离婚财产丰富处理分割经验的南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以下,在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处理的实务原则。

一、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原则

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公司股权,一般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不应另案处理。但有些离婚案件可能会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案外人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在离婚诉讼中查明,有些法律事实可能不属于离婚争议范围,过于复杂,也可以另案处理。这里的离婚分割公司股权,不仅包括在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明确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如果离婚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是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他股东系为其代持股份,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二、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股权价值的确定,一直是离婚诉讼中的重中之重,任何财产都有它的价值,如果没有价值就难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分割,因此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是股权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双方对于股权价值协商一致,则对于股权价值不需要经过其他方式进行确定,直接按照双方确认的价值分割即可;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进行确定。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企业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等现象,有时候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拒不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对于企业股价评估进行阻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发挥司法的主管能动性,根据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比如工商局等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对于财产价值进行认定;同时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或者收入水平相近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等方式核定股权价值。应该说,很多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润,所提供的账目和财务资料并不一定和实际情况相一致,因此参照同行业经营规模或者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对非股东一方来说是相对有利的,有利于其从企业真实价值角度对财产进行分割。

三、具有人身属性的股权如何分割

有些股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比如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往往以具备职工身份作为前提,如果退休或者离职则需要强制转让股权或者自动失去股权。对这样的股权,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如何分割,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组织章程等对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并征询该公司的意见,以确定稳妥的分割方式。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股权如村民股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以具备村民资格为前提,如果双方离婚且一方户口迁出,或者离婚一方户口不在本村,则应属于户口落在本村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该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夫妻二人均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二人均为股东情况,如果双方都主张获得股权,可以按照比例对股权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均要求补偿款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处理,可组织夫妻二人进行调解,告知可通过变卖公司股权、拍卖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现,或者对公司进行解散分割剩余财产;如果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可以在以合理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一方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如果公司还有第三人为股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转让股权或者对公司解散清算等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尊重第三方股东的表决权。

五、一人独资公司如何分割

如果离婚双方中一人为一人独资股东,如果双方都主张股权并且也同意共同经营的,可以判决按照比例分割股权,但需要办理将一人独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手续;如果双方都主张股权都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法院可以判决给予一方股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款,或者以竞价方式对股权进行分割;一方愿意取得股权,另一方不愿意取得股权,可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给予放弃股权的一方合理补偿;双方都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对夫妻双方释明可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者解散清算,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处理。

六、夫妻中一人为股东,股东中包括第三人,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人为股东,其他第三人也为股东,如双方都主张股权,可判决给予股东方股权,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但如果股东方放弃股权,由非股东方获得股权的,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双方都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释明可将股权拍卖、变卖或者转让,法院不宜直接处理。

七、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对于动态变化的股价需要确定一个静态的时间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的股票价值为标准确定。

南京有哪些有名的离婚律师

谢瑛律师,南京知名婚姻家事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事、房产、物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民商事领域。谢瑛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谢瑛律师非常擅长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处理、子女抚养争夺等案件,赢得客户及业界的广泛好评,谢瑛律师对于其他遗产继承、涉外离婚等案件也尤为擅长,谢瑛律师以其较高的理论造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融为一体,其丰富的社会资源、高水准的婚姻法律服务更是当事人的不二的选择。谢瑛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离婚财产、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涉外离婚、遗产继承等各类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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