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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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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在线电话,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许多运用。比方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言、借单、情书等。书证简单呈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乃至严重缺点。在使用书证时,应该留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根据构成链条,一同补强所要证明的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许多运用。比方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言、借单、情书等。书证简单呈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乃至严重缺点。在使用书证时,应该留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根据构成链条,一同补强所要证明的现实,这样证明力添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2、根据因为根据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傍边,根据证明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可是,因为婚姻家庭胶葛中触及的根据自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少保存知道,导致当事人举证的根据数量较少。现在,常见的根据有毛发、相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从根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使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画和声响,以及电脑贮存的资料来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根据。跟着年代的开展,以及当事人举证知道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根据被当事人选用。比方,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1)证明资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仍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关于离婚案子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确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资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根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现实,因而,此类根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刻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子中,取相似根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目标知晓,或一般只能采纳隐秘手法,因而,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刻,也不能即将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刻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根据。而且,绝大多数视听资料根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搜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根据很难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根据与;私自拍录;合法根据的易混杂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68条,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鉴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根据搜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比方侵入第三人住所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有合法性。还有经过非法手法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密切的相片,就具有合法性。4、证人证言一是夫妻日子的私密性,决议了婚姻家庭日子的现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而,可以了解夫妻日子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规模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许与两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必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因为每个人的道德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纷歧,因而,每个证人关于婚姻家庭胶葛现实的知道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自感知。因为夫妻之间日子的排外性,导致在许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明内容的来历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自身就带有激烈的爱情颜色,在必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构成所谓的;风闻根据;。这类根据证明力较低,需求其它类别的根据进行补强印证。5、当事人的陈说因为婚姻案子取证特别是关于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取证较为困难,因而,许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说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送书面陈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当事人陈说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需求当事人或律师留意搜集、供给其他根据进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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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境)婚姻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跨国婚姻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一般需要在其所在国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结婚注册证书;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国外,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

律师证

(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4)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应当将

起诉书

进行公证和认证后,交给委托的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应当提供离婚声明书,表明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由其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法院。

2.特别提示

(1)在涉外离婚中,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最好是通过起诉方式由我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原因在于,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内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一般只处理位于本国的房产纠纷,在许多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在国外购置了房产,离婚时如果对于国外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需要在房产所在的国家再次起诉,要适用房产所在国的法律,此时往往需要国外法院首先承认双方在中国的离婚判决书。

(2)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许多艺人,往往在加入外国国籍后,选择在国内发展,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国外离婚的,最好及时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否则,可能无法处理国内的离婚房产纠纷或者在国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3)离婚案件虽然聘请了律师或者

诉讼代理人

,但是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亲自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转自:仙人球聊法律

离婚诉讼中选择公告送达有时是效率最高的诉讼手段

起诉离婚

后,原告往往希望法官能够尽快开庭。但在实践中,也许您的案子在开庭前会拖上一段时间。而拖延的原因往往有以下两个:

1、被告态度消极,故意不配合开庭前的送达程序,进而让开庭时间一拖再拖;

2、原告起诉时不知道被告的现住址及有关联系方式,传票无法直接送达给被告。且被告家人也不愿配合帮助联系被告。

作为原告,当您面对上述两种情况时,接下来就有可能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公告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太慢!但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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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此时选择公告送达也许是最具效率的诉讼手段。

首先,如果您起诉后,法官虽然打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但被告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领取开庭传票的话,法官会进一步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比如“只要不同意

,第一次诉讼法院是不会判离的,你作为被告积极应诉也没关系”等。如果被告依然不配合,法官就会做邮寄送达——将离婚起诉书与应诉通知书及传票邮寄给被告。只要被告签收即视为送达成功,开庭时间便确定了。但如果被告拒收的话,送达仍不成功。但此时就基本可以做公告送达了。所以,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您一定要在起诉后关注进展,一旦得知对方拒绝签收就要马上联系法官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既然被告态度如此消极,再尝试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指望被告积极应诉基本就都是浪费时间,还不如说服

直接做公告送达。虽然公告后要等几个月的时间,但也比一味地继续尝试做没有把握的思想工作效果来得实际——至少您案子的最迟开庭时间能够确定。况且在公告期内也不妨碍思想工作的进行,如果被告真能被说服则完全可以提前开庭。

其次,如果您与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已经没有被告的任何有效联系方式。同时被告的家人也不愿提供帮助时,需要提醒您注意一点:别指望起诉后法院会积极调查并找到被告。这种情况下基本只有一种结果,即向被告公告送达,等公告期满后开庭。公告之前法官让原告继续搜寻并提供其它被告的联系方式都是多余的。所以,本离婚律师建议您立案后尽快找到审判法官,告知其实情。然后让法官试着打打被告以前使用过的电话并做个不成功的邮寄送达后尽快做公告。千万不要听从法官的以下建议:“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出庭,我们法院是不能判离婚的,你还不如先撤诉,等半年后再起诉”或者“你再找找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或者把被告父母的联系方式提供出来,我们法院再试试联系一下”。对此,本律师多年来一贯的应对方式就是:1、坚决不撤诉(不撤诉的原因见本律师其它文章,在此不赘述);2、再没有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更不清楚被告父母的任何信息。总之就是一个目的:催促法官赶紧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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