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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离婚起诉律师咨询热线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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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起诉离婚中该如何应对来自法院的电话

对于绝大多数

起诉离婚

案件,法院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离婚案件

是可以打电话通知被告的。对于来自法院的电话,作为被告一定要认真应对。因为法院在电话中经常会就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如果贸然回答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自己在日后的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本

离婚律师

的办案经验,作为被告在突然接到来自法院的通知时首先要沉住气。然后需要向法院核对如下事项:

1、打电话的人是谁,是哪一个法院。通过明确这些问题来考虑自己是否需要提起管辖异议;

2、原告是在什么时候起诉的,其

诉讼请求

是什么,以了解对方的起诉是否做过充足的准备;

3、法院打电话是要做什么,是前去领起诉材料还是前期调解或正式开庭。对于这点一定要坚持为自己留下15天的答辩期好做应诉准备;

4、问清法院让你何时去,去哪个法庭,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5、对于在电话中法院询问的与案件实质相关的问题建议不要正面回答,可以回答去法院再说,以免由于自己的回答不慎(如自认一些问题)而给自己在日后的庭审中造成不利。确实没有应诉经验的话,可以在电话中简单应付后去找专业婚姻律师商讨对策。

【离婚律师咨询热线】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可以撤诉吗

一般的民事纠纷,在起诉并且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达成了和解的协议,是可以撤诉的。那么离婚案件,虽然是民事案件,但是带着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否一样的撤诉呢,接下来,由宁波离婚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关于夫妻起诉离婚相关程序,以及起诉离婚能否撤诉的相关规定:

宁波离婚律师事务所:起诉离婚的程序有何规定?

1、写民事诉状,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宁波离婚律师咨询热线,夫妻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

1、可以进行撤诉,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通常是准予撤诉的。

2、离婚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离婚时,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离婚。

虽然已经起诉离婚,但如果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协议,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法院对于离婚纠纷就没有再审理的必要。

3、如果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了,之后再去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还得起诉到法院。

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撤诉的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由宁波离婚律师助理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的相关内容。夫妻之间如果在起诉离婚之后,发现感情未破裂,或者达成了协议离婚的和解情形,是可以申请离婚的案件进行撤诉的。在这里祝愿每一对夫妻都可以和和美美生活。

起诉离婚的条件,离婚争财产分割律师热线

起诉离婚的条件,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许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终究应怎么确认债款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许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终究应怎么确认债款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施别离产业制的在外。因而,假如没有两种在外的景象,能够依据二方当事人提交的债款纠纷收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另一种定见以为,简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歹意假造债款,使婚姻充溢危险。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不然只将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款确认为一方的个人债款。“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两边为被告的债款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债款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来剖析,考虑两个判别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举债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均应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二是该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7条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下列债款不能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两边合意或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一起归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力责任相一致准则的表现,与离婚诉讼的特色一脉相承,即处理婚姻内部权力责任的分管问题;从举证才能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两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开销状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在举证才能上旗鼓相当。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建议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起,也要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假造夫妻一起债款。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任何关于离婚方面婚姻方面,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离婚房产分割,债券分割,单方面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离婚后彩礼问题,单方面出轨,处理家暴离婚等问题都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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