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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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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决离婚常见的条件

答: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判决依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答:出现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会判决离婚。除此之外,具有以下情形法院会酌情判决离婚。

1.一方被判刑期,刑期较长;

2.一方被宣告失踪;

3.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4.证实一方同性恋或性无能。

处于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心里都十分的疲惫,往往期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但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谐,除了法定理由外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往往会更加严格的考虑。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困扰,梁聪律师团队在收集证据和与法官沟通方面做得会更加细致专业,一般会在离婚诉讼中采取谈判加诉讼的策略,在为当事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第一次诉讼离婚不能的问题,尽可能在第一次起诉中就为当事人争取到判决离婚的结果,或者调解成功,使得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即可实现离婚的目的。

答:此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起诉之后,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答:可以,并且最高法院也有类似的司法解释:“一方患有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但这种情况,只能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离婚的问题。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若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怀胎或所生子女非亲生,男方亦可起诉。

注:如果男方隐瞒了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的事实从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女方提出异议之后,案件会被裁定驳回。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你的离婚协议有无约定“违约金条款”

作者:周志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看完本文题目,大家应该会有一个疑问:为何问一个似乎没有意义的问题?有打算离婚的你,或者正在协议离婚的你,是不是会追问: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会怎么样?应该怎么约定“违约金条款”?是不是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能保障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现笔者通过本文以及真实案例,总结归纳现实生活中,法院面对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处理。

一、法院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天堂路房屋甲的部分归乙所有,乙应给付吴某30万元或房价的60%两者取其大,未按时付款需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事后乙未按约定支付。1年后出具一份借条给甲,约定乙按天堂路房屋当时房价的四分之一折算为46万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后乙再次违约。

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钱款并支付应付款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甲46万元,并支付甲该款项自2012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法院不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法院认为: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原告A以被告B未按期支付儿子抚养费,要求被告B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该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A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小明和小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大儿子明一归女方小芳抚养,小儿子明二归男方小明抚养,均抚养至18周岁止,互不支付抚养费。自离婚之日起,由于女方居住问题需要时间过渡,为此大儿子明一暂住男方处,随男方生活四个月,待女方住所稳定后,大儿子由女方接走随女方生活。双方均须遵守该约定,任一方违反,须向对方支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离婚后,明一一直随父亲小明生活并未随小芳生活,但小芳陆续转款给小明累计13.8万元。小明起诉要求小芳根据离婚协议支付小明垫付的生活费6.2万元并支付小明违约金6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小明要求小芳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小明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小芳支付小明6万元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之6万元违约金显然与双方同明一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相关联,尽管法律倡导应信守承诺,但对父母与子女身份权利义务课以违约金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为约束彼此按照协议条款履行,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显然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未一视同仁。而“违约金”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概念,因此,讨论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实质上在探讨离婚协议作为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从该条款可见,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条款约定,还是存在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的空间。再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总结得出如下结论:

1、如案例二、三中,“违约金条款”所针对的义务是指向的法律关系在于离婚夫妻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等与父母与子女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只能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法,而不能通过“违约金条款”加以约束,这不仅表示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中获利,同时,也表明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用金钱量化,更在于暗示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绝不能“违约”。

2、如案例一中,“违约金条款”所指向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无论该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双方离婚后均不再牵涉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违约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钱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与身份关系无涉?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不难看出一个关键词“身份”,也即“违约金条款”所约束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否属于“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义务”。简而言之,如果要求对方给的金钱,无论是否存在“亲子或其他亲属关系”都不影响金钱给付的,如此违反了“违约金条款”时,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最后一个问题:“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多少,法官就判多少?具体如何确定最终金额?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进行酌情处理。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况

面临离婚许多人首要思考的都是胜算多少,能不能争取到更多财产,怎么争取到抚养权等问题,很少人会思考自身情况是适合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选对了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不仅仅是达到对症下药的效果,能让每一份精力和每一秒的时间都用在点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当事人也能有更多的心思和更好的心态去应对离婚纠纷。

本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和实务经验去分析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各自的优缺点,明确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选择方向。

【优点】

1、快。协议离婚没有那么多司法程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能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审核通过,当场就能够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程序更便捷,时间周期更短,效率更高;

2、省。诉讼离婚的费用以财产标的计算,而协议离婚只需要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缴纳相应的工本费就可以,即使是委托律师,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较少,律师费用相对来说也比要做很多庭前准备工作的诉讼离婚至少节省一半;

3、合。协议离婚双方有商量的余地,不至于撕破脸皮,谈判的时间比起诉讼的时间相对来说更短,对双方心理的影响也更小,减少了日后冲突的可能性,也减少了日后相处的障碍,同时协议离婚是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也更小;

4、实。《离婚协议书》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一些判决书上不被支持的请求,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即使《离婚协议书》在登记后一年能够被撤销,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并且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得履行。但是申请撤销的要求也非常高,实践中很难被支持撤销的请求,且《离婚协议书》是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有强制保障力。

【缺点】

1、协议离婚不同于诉讼离婚是由法院居中作出公正判决,在商量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可能会失去耐心或者希望尽快解决纠纷而作出最大的让步换取对方尽快签字离婚的结果,但是过后很多当事人又会对当初的让步表示后悔,后遗症较多,甚至当初的让步影响到了日后的生活,导致最后还得以诉讼解决问题;

2、《离婚协议书》不是判决书,没有执行力,不能够强制执行,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需要找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下来以后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3、一些当事人抱着既然协议离婚比较简单的心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会直接选择使用网上的万能模板或者是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模板,这样做其实是忽略了个人实际情况,导致一些问题会漏掉难以察觉,最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而没有实务经验的情况下也难以察觉对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的漏洞。

【优点】

1、对于矛盾较大、纠纷涉及面广的夫妻来说,诉讼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法院居中裁判避免双方私下协商不和引起冲突导致矛盾扩大,法院的判决也更为公正更好地解决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控制双方的情绪;

2、诉讼离婚能够针对一些不想离婚而选择玩失踪的当事人,通过各种送达方式找到被告,或者以“缺席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结果”强制不配合的当事人到庭,避免不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限拖死另一方的时间和精力;

3、诉讼离婚能够帮助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作出更公正的效果,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性;

4、《离婚判决书》能够强制执行,不需要再次起诉请求确权。

【缺点】

1、前期准备工作较多,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配合律师做好庭审中各种突发问题的应对策略;

2、时间较长、程序较多,导致双方心理压力较大,容易情绪崩溃,长期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容易导致夫妻双方更加敌对,进而加深双方的矛盾,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要求较高,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少,对于矛盾较多想早日摆脱纠纷困境的当事人来说问题难以快速得到解决,反而会拖慢离婚进度,增加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花费较多,如果涉及的财产标的越高的话诉讼费用就越高,纠纷越复杂要付出的精力和时间越多,委托律师的费用也越高。

那么,什么情况下选择协议离婚,什么情况下选择诉讼离婚呢?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直接选择

协议离婚

1、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能够平等协商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

2、对财产、抚养权问题争议不大,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

3、想要快速离婚,尽可能避免冗长的诉讼周期的;

4、双方均无过错,夫妻双方地位较为平等,不涉及家暴、重婚、出轨等行为的;

5、社会名望较高、财产较多的,担心诉讼引起公众负面效应或者被他人知晓财产情况的;

6、婚前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抚养权争议的。

二、而除了法定的必须诉讼离婚的五种情况外,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优先选择

诉讼离婚

的方式:

1、当事人对财产、抚养权等问题争议较大的;

2、一方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的;

3、双方已经撕破脸皮难以平等协商的;

4、问题较多,双方难以商议出结果,需要法院居中判决的;

5、证据收集充足,胜算较大的;

6、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院公正维护相关权益的。

步入婚姻需要一个过程,走出婚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当事人根据自己自身的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是对自己、对婚姻的一种尊重,携手走过一段时间,分开的时候也要好好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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