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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律师咨询怎么起诉离婚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整理,所引条文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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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涉外继承难法律实操指南来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人口的迁移融合,公民财富的配置与代际传承日趋国际化。境外置业和配置资产的同时,离不开日后合法有效的资产传承。实践中,涉外籍继承人、跨境遗产以及境外遗嘱等因素的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普通继承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继承案件还涉及案件争议问题的识别、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等诸多法律问题,涉外继承已成为继承纠纷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类型案件。

王某夫妇均系中国国籍,婚内共育有三个子女,即王大力、王小力和王美美(均系化名)。由于王某常年从事跨境金融工作,其在资产配置上投资了部分海外资产,如美国房产、美国理财型保险等。王某的三个子女陆续成年后,王大力前往澳大利亚工作生活,并加入了澳洲籍。王小力则在美国取得了绿卡,并在当地定居生活,但未加入美籍,仍为中国国籍。王美美一直在国内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后,王某夫妇相继在中国去世并留有两份共同遗嘱,其中遗嘱1为王某夫妇在澳大利亚探亲时所订立,遗嘱内容为王某夫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归王大力、王小力共同继承。遗嘱2为王某夫妇在国内订立,内容为王某夫妇在美国的理财型保险和某房屋均归王美美继承。

上述案例中涉及了诸多涉外因素

如外国人或华侨如何继承中国境内遗产

中国公民如何继承境外遗产

被继承人于境外订立遗嘱,继承人如何继承等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聊聊涉外继承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涉外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如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等,即是涉外继承案件。

涉外因素之主体涉外

华侨或外国人如何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

涉外因素之主体涉外

华侨或外国人如何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

涉外因素之客体涉外

中国公民如何继承境外遗产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若采非诉途径,需遵守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遗产位于与我国订立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可类比参照上述公证继承程序,在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经遗产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如果遗产所在国需征收遗产税,还应先申报缴纳相关的遗产税。

如果继承人对于境外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选择诉讼程序的,需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处理。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不动产具有专属管辖和法律适用,当遗产为境外不动产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对于境外的动产继承,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则对其在境外的动产遗产,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上述案例中,遗嘱2中涉及的遗产为王某夫妇在美国的理财型保险和某房屋,就房屋的继承需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准,而对于理财型保险,由于被继承人王某夫妇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故我国法院对该财产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因素之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被继承人于境外订立遗嘱,继承人如何继承?

对于境外订立的遗嘱,如果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我国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承认该遗嘱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如果对于境外订立的遗嘱产生纠纷并在我国法院诉讼,应首先对涉案遗嘱争议的问题进行“识别”,即确定案件争议的有关事实的性质是什么,从而确定援引何种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夫妇于澳大利亚订立遗嘱1,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1的方式和效力提出异议,则对于该案事实的识别问题应为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之规定来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上述案例中,王某夫妇系中国国籍,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亦在中国,故关于遗嘱1的方式和效力问题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对于涉外继承中域外证据的证明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上述新证据规定的第16条,较之2001年的《证据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证据规定实施之前,审判实践中所有域外形成的证据均须由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条约规定手续。此做法虽然避免了法院对于域外形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风险,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手续上的繁琐与不便。因此,2019年修订的新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1.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经公证

虽然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仍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手续,但相比于2001年的《证据规定》变化的是,该公文书证无需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

由于身份关系不适用于自认,不能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故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严格审查,审慎认定。因此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仍需同时履行两个程序,即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手续,同时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域外形成的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无需经公证、认证

由于域外形成的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原则上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依托诉讼中的举证、质证程序即可认定,无需再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程序的繁琐性。

文章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丨家理律师解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在到国外求学、工作、定居,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

但是,结婚容易离婚难,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涉外离婚往往会比普通的离婚程序复杂。那么,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我想这是很多涉外婚姻夫妻最为关心的!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婚姻也不例外。但众所周知,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均同意,一起到民政局办理才可以。那么,

当涉外婚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1、起诉状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使用,两份交给法院。

2、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会在法院验证后归还。原告是外籍人员的,需要提供自己的护照。

3、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手续需在该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被告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登记信息。被告是外籍人员的,需提供在华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国外的具体地址。

5、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6、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送达起诉材料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成功后原告应及时联系办案法官继续接下来的程序。

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是大部分当事人都不了解的,

涉外离婚诉讼比普通诉讼程序复杂,需要的相关材料也比较繁琐,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国外一方没有明确地址、虚假身份、找不到人的情况,对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事先咨询专业的涉外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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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离婚律师:关于“涉外离婚”,你必须要知道的3个基础问题

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国外留学、工作和定居,随之而来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

离婚,在国内本就不是件容易事,涉及到一方是外国人,或是一方在国外定居、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情况,离婚就更是难上加难!很多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第一步法院的选择上就停滞不前,更别提后续一系列的程序问题了。

在我们后台的咨询留言里,也经常有不少人咨询涉外离婚的程序问题和注意事项,今天就来给大家普及下:

涉外离婚到底该如何操作?

可以,如果1)夫妻双方,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是外国人;2)双方结婚时是在内地登记结婚的;3)双方都自愿离婚;4)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具有完全明事行为能力),这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在中国境内办理协议离婚的,拿着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即可。

婚姻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人,中国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又在国外登记结婚,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中国法院才会受理。合理的理由例如有财产位于中国、孩子在中国就学等等。否则,如果与中国没有任何连接,中国法院难以受理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双方并不是在中国内地领的结婚证,或者一直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也是可以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但就无法走协议程序了,只能走诉讼程序!

1)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或双方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领域内,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但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当事人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如果是两个外国人要离婚,条例授权双方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不论双方能否协商一致,都不能在中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

在家理律所接触到的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外离婚走协议程序的比较少,大部分都需要走诉讼程序。那么,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好管辖法院后,便可以按步骤走程序了。此时,原告需向管辖法院提供这些立案材料,包括:

1、起诉状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使用,两份交给法院。

2、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会在法院验证后归还。原告是外籍人员的,需要提供自己的护照。

3、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手续需在该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被告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登记信息。被告是外籍人员的,需提供在华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国外的具体地址。

5、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6、相关证据材料。

送达了起诉材料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立案,审查立案后,法院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如果不能,或是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此时便可能产生2种情况:

a.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b.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在无法回国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要注意,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在我们亲办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涉外离婚的当事人因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子女抚养权归属争执不下、无法回国办理、管辖权问题、送达问题等原因,往往在启动离婚程序后,还要经历非常漫长的等待时间,有些当事人双方因分居两地,还会出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在此,家理律师也建议大家,在处理涉外离婚的情况时,最好提前咨询律师,能够更快速的解除婚姻关系,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第三调解室》、《法律讲堂》知名婚姻律师易轶律师主创,带领60+专业律师团队亲自办案,成立至今,已为100000余人提供了免费的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办理婚姻家事案件3000余起,为当事人争到房产2000多套,单案争取财产金额5000万元,帮助9800多位当事人赢得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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