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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周边起诉离婚律师介绍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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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秀律师推荐,专业刑事债务离婚律师处理

2022年南京的律师486家,有资格证的律师达到八九千人,这么大的基数下,你们选择律师还是有点困难,今天为南京朋友总结选律师经验,你们选律师时可以作为参考

行业性质,我也接触过许多形形色色的律师,如果我是当事人,我肯定不会选有以下两类律师:

第一类是没有认真了解案情就保证能胜诉的律师。这类律师为了得到案源,往往利用当事人求胜心切的特点,在没有认真研究案情的情况下打包票,但最后的结果却与当事人的预期大相径庭

第二类是声称在法院“有关系”的律师。这类律师,往往没有关系。即使有关系,也很少有法官愿意以自己的职业前途为代价,背离事实与法律,作出经不起考验判决。如果遇到的是这两类律师,应当果断拒绝。

在挑选律师时,我觉得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看第一次见面时聊的主要内容。如果第一次见面时,律师主要是在询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这种律师相对比较靠谱;如果律师还没有了解清楚案情,便声称“有关系”、打包票、谈收费等等,我觉得就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了

其次,要通过了解律师的学历和执业年限来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律师群体里有一批未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执业律师,法学素养相对较差,业务能力也较弱,这类律师一般也不建议选择。此外,执业年限越长的律师,办案经验也比较丰富,应变能力也比较强。这也是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后,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该律师承办案件的结果来了解律师的办案能力。现在除去一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之外,其他都可以查询到。通过了解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也可以侧面了解一下业务能力

可以根据以上的方法自己来挑选律师,嫌麻烦呢,这边也可以为大家推荐南京的优秀律师

南京这些地区都可以进行推荐

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

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2019离婚后纠纷处理指南(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13851758986)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离婚后纠纷处理指南(2019)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后双方若就离婚期间达成的协议有疑问,或者另一方不执行协议会产生纠纷,那时该怎么办?最近有很多网友通过在线的方式向我们咨询关于离婚后产生纠纷的相关事宜,今天我们有请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知名婚姻家庭律师钟延成律师为大家做系统的分享。以下内容是关于离婚后产生纠纷的一些解决办法,希望下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

钟延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离婚后不给抚养费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法院处理方式

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

一般法院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就是去当时判决的法院(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不过以此为由提醒对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在一年内还是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

离婚后再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七)离婚后一方不给户口本

关于户口分立、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立或迁移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在新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八)离婚后对方不搬走怎么办

如果已经分割清楚了相关的房产财产,那么对方的做法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报警或者直接继续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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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仁婚姻家事团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该案件中,成功代理男方否认了亲子关系,并且女方需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

“我常年在外地打工,我有一个儿子3岁了,可是周围邻居朋友都说儿子不像我,我也有点怀疑这个儿子不是我的,就跟我老婆商量去做亲子鉴定,可是她却突然带着儿子走了1个多月,今天我收到老婆起诉离婚的传票。如果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儿子不是我的,我同意离婚。”

可是如何来证明男方是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呢?一边男方没有亲子鉴定报告;另一边又不能强行要求女方做亲子鉴定。那有没有其他必要的证据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对应举证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分析案情后,我们开始搜集调取必要的证据:了解到孩子曾经住院做过手术,我们到医院调取到了孩子的血型,发现男方和孩子的血型不匹配;梳理男方近三年来,尤其是女方受孕期间和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男方的行程记录,发现女方受孕期间双方无同居;走访邻居及女方身边的人,发现了女方与一男性的暧昧信息。

庭审中,我们把大量的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摆在女方面前,女方感到了巨大的压力,终于承认了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儿子。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和平分手,女方也同意返还抚养费及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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