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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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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告诉你,2020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

关于离婚这个问题不管是什么时间段都会有许许多多的问题,类似于离婚程序应该怎么走这样的问题就比较典型。我们都知道离婚分为

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

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很简单双方去民政局就可以处理,但是起诉离婚程序确比较麻烦,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下面跟着

成都离婚律师

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0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对于2020年起诉离婚程序这一块问题,大家可以看到起诉离婚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审理阶段和判决阶段,具体的详细细节问题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文章内容,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

婚姻家庭律师

来了解。

信阳离婚律师代理的婚姻案例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赵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也是该条规定隐含的“可撤销、可变更”标准。对离婚协议的评判标准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本案上诉人一审时虽然只是针对离婚协议某些条款提出变更与撤销,但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是“单就某一条款的内容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本案离婚协议是整体性显失公平。整个离婚协议共九条,核心三条,包括抚养费、房产、经济补偿,三条皆不公平,是整体性的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即抚育费的基点是父母而不是爷爷奶奶的收入水平。本案不是变更抚养费纠纷,起诉女方不存在主体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对形成离婚协议书的胁迫过程做了详细陈述,一审判决却以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这个事实”的否定而认定胁迫不能成立。代理律师不是事情经过的亲历人,无权也无法对事情经过作出陈述。本案中急欲离婚的是女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的却是男方。

赵某辩称,一、王某1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减少,实质上是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系抚养费纠纷,应以婚生女王沐瑾为被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1对抚养费的诉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一审法院查明王某1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认定事实清楚准确。王某1未提交任何有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案涉《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事由,故该协议不存在可以被撤销的法定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形,还应判断一方主观上是否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是否故意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本案中《离婚协议书》貌似有利于女方,但考虑到婚生女开销较大,男方存在过错等情节,加之婚姻法也采“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该协议书中的约定均属于合理合法范围,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况。王某1在签订该协议书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四、《离婚协议书》签署至今,上诉人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或补偿金,其称无力支付,却有资金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其行为与所述明显相悖。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调整为女儿王某2的抚育费由我按月收入的30%给付,即4,363元/月;2.撤销《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基于男方过错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同意在取得离婚登记证书后的15日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50万”;3.本案诉讼费用王某1雄赵某琪共同分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雄提交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9年8月8日”、“离婚登记档案在我处备档后,将不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如双方需变更协议书,请到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印章内容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王某1雄、女赵某琪,男方与女方××××年××月××日日登记结婚,两人××××年××月××日日生育一个婚生女,姓王某2槿。现因男方不忠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孩子未满周岁,女方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婚生子王某2槿归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在离婚后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给女方指定账户,作为婚生王某2槿的生活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王某2槿结婚;婚生王某2槿教育、医疗学习相关的费用,原则上由双方共同分担,凭据报销;男方对子女有探视权,但每次探视应征得女方同意,并在不影响婚生王某2槿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视。三、夫妻财产、债务的处理:(略)。四、基于男方过错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同意在取得离婚登记证书后的15日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50万。五、(略)。六、双方确认系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并对本协议书的字词义清楚了解,并承诺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误解情形,本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七、(略)。八、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须遵照本协议书约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双方各执一份。九、(略)。男方王某1雄签名捺印、女方赵某琪签名捺印,且各自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意见。关于上述《离婚协议书》王某1雄主张撤销第二条关于抚养费的约定、要求酌减及主张撤销第四条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因两项主张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向其释明王某1雄表示明确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坚持原诉讼请求,并清楚相应法律风险赵某琪提交同日《离婚协议书》1份,其上未加盖民政部门印章,主要内容与上述《离婚协议书》基本一致,其中第二条抚养费金额部分、第四条经济补偿金额部分为手写填写赵某琪陈述该协议其王某1雄一人一份且手写金额部分王某1雄本人所写王某1雄对此予以认可。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询王某1雄签订前后两份《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受到欺诈、胁迫,其陈述:有受到胁迫和欺诈,当时谈离婚的时候并没有说是谈离婚,只是要我上去一下,赵某琪及其父母三个人跟我在场,(他们)有辱骂,没有殴打,威胁方面就是不让我出门;(到民政局签字离婚时)是我赵某琪及其母亲去的,没有胁迫,有欺诈,当时说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跟家里签的是一样的,但我没有注意到他们就把最后一条改了,原来是说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结果民政局的协议上写的是在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琪王某1雄陈述的欺诈、胁迫不予认可,认为没有这个事实。一审法院还询王某1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工作或经济收入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其陈述:没有发生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关王某1雄的第一项诉讼主张,审理中已向其释明,抚养费的给付对象系婚生王某2槿,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酌减,实质是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属于抚养费纠纷,法律关系相对方系其与婚生王某2槿,而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相对方系其赵某琪,故对此不予处理。关王某1雄的第二项诉讼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1雄赵某琪系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前双方有协商的过程,王某1雄自赵某琪持有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抚养费、经济补偿的金额手写部分系其填写,该《离婚协议书》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亲笔签名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这表明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档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

且《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的整体性约定,形成背景与双方婚姻期间的具体情况和细节相关,不具有类比性,更不能单就某一条款的内容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了系基王某1雄过错等各方因素的考虑王某1雄自愿作出的经济补偿意思表示,且第六条再次明确了双方系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误解情形,确认《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某1雄主张欺诈、胁迫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王某1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王某1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和第四条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王某1、赵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的内容,并获准登记准许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王某1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基础、共同生活时间、感情过错状况、子女抚养等情况综合考量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故不能以一般民事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来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案中,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志清醒,且王某1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赵某利用优势地位的情况。赵某提交的未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与双方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和经济补偿的内容一致,该期间内王某1并未对离婚协议内容提出异议。故王某1上诉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与第四条的请求不能成立。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能否撤销、变更问题。如上所述,王某1主张离婚协议中涉及抚养费的条款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应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王某1认为其符合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可以婚生女王沐瑾为相对方另行主张。

综上,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王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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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

法院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周六日法院不上班;起诉要准备的材料有: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诉状所述相关事实的证据,上述诉状及证据一式两份,提交给法院(复印件),并书写材料清单。不涉及财产的分割每件50300元,一般法院都会收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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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六)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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