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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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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起诉离婚律师-知名律师事务所

家暴起诉离婚律师-知名律师事务所

家暴要怎么起诉离婚

家暴起诉离婚,当事人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有家暴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起诉离婚

:原告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证据。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依照原告方的请求判决离婚,并对分割财产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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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津03民终2549号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结婚后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一份以小强为甲方,小美为乙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内容为:

1.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078号红树湾花园8-1101)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有的份额为50%。

2.为了明确上述出资比例,上述房产首付款中陆万元由乙方父母出资,剩余的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均为甲方及其父母支付。

3.述房产的剩余房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4.甲乙双方自愿确定在银行贷款还清之前,只在甲乙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效力,且不能对抗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效力。

到了2019年8月6日,小美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对公证的房产没有做分割。

现在小强起诉小美,要求撤销这份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理由是:小美承诺要长久陪伴,婚姻幸福生活,现在小美却已经起诉离婚,所以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小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没告知自己,自己2015年才知道,这构成欺诈。

那小强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审法院认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中,小强认可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当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主张小美患有传染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婚后直至2015年小强方才知晓,认为小美构成欺诈。小美对小强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强就其所述事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且小强所述事项并非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为,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考量因素。

小强另主张与小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希望双方婚后能够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现双方已经离婚,小强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案涉协议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附有条件,即:小美承诺“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该条件是否成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撤销的前提条件。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行使条件。

现小强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附条件不成就要求撤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

但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小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认定并不不当。小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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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财产和子女分配

著名离婚诉讼律师,在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法令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在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法令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能够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则从片面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在同一同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可是从客观上看,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这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一切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由于他们拥有的是“相等”的权力而不是“相同”的权力。于是乎,在现实日子中非婚生子女权益维护问题逐步显示出来,抚育费问题、监护权问题、探视权问题、承继权问题等等不胜枚举。像顶峰的非婚生儿子向其提起的抚育费诉讼一类的案子,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能够说是层出不穷。一名只身在广东中山打工的女子阿艳本想经过征婚一订终身,岂料遭受已婚男人阿强设下的爱情圈套,还生下了孩子,为维护母女权益,打工妹阿艳勃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尽管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令和社会地位,清晰了生父对子女负有日子费和教育费的职责,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为补偿这一缺乏,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其间第9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育,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育。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2006年4月中旬,河南省商丘市某县法院审理的一同特别的子女探视权案子作出判定,判定中对爸爸妈妈与非婚生子女间的探视权问题做了很好的诠释。原告刘南与被告李好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孤身一人的李好经过其别人得知刘南与自己同乡时十分高兴,作业之余自动找刘南游玩、谈天。刘南看李好美丽聪明,也在心里喜爱上了她,便隐秘自己已婚现实,与李谈起了爱情并同居,不久李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孩。后来刘的老婆找到深圳,李才知道刘南已是有妇之夫,两人断绝了交游。为了女儿的抚育问题,两人曾闹上法庭,法院判定刘南每月付出260元,并达到口头协议,不经李好赞同,刘南不能私行探视女儿。日子久了,刘十分想看一下女儿,李却以最初有协议为由回绝合作。刘真实忍受不了怀念女儿的痛苦之心,便将李诉至法院,要求获得非婚生女儿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分家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依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定,遵从必定的方法和时刻,探望子女的权力。《婚姻法》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职责。行使探视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不直接抚育的父或母一方,以恰当的方法、适宜的时刻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力的法定行为,天然受法令维护。法院以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等的权力,刘南享有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力,李好有予以帮忙的职责。在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刘南每月探望一次,李好应予帮忙。至于他们之间达到的口头协议,在法令上来说是没有效能的。依据《承继法》相关规则,非婚生子女也有承继的权力,鹿寨县法院判定李某的儿子获得生父四分之一的遗产。我国婚姻法和承继法都清晰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享有相等的承继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爸爸妈妈和子女有相互承继遗产的权力。”第19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我国法令之所以规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相同享有相等的承继权,这是由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与生爸爸妈妈有直接的血缘联系,是直系血亲,在承继问题上均属榜首次序承继人,其承继权是法定的,不行损害的。并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令应当天公地道,加以维护。当然,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承继权,并不是发起生育非婚生子女。可是,犯错误的对错婚生子女的爸爸妈妈,不对错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该承当职责的。因此维护他们与婚生子女相同享有相等的承继权,是公平合理的。而非婚生子女要获得承继生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有必要证明与生爸爸妈妈的身份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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