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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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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前夫需要按1000元/月支付抚养费,现在孩子因疾病产生了大额的花费,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抚养费标准,我还可以要求前夫一起来承担吗?

答:是可以的。

离婚后,孩子虽然只是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但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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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约定的抚养费用,与孩子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了,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的,已经有的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提出超过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上述案例中孩子的父母双亲可以沟通协商,调整抚养费,如果无法沟通,则需要保留孩子支出增加的证据,并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求。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十年,承办本领域范围内案件和项目千余宗,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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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义务。对于口头赠与的举证证明,应达到高度盖然性。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结合出借人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借款人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出资系借款。

案情简介

小花与小明系夫妻,两人结婚后,小明父母出资一百三十万元,为小两口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花名下。

小花和小明现在感情不合。

小明父母以小花和小明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小明和小花偿还借款130万元。小明父母提交了转账记录及小明出具的借条。

小花说,这是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小明、小花购买生物医药基地的房屋时,小明父亲、母亲支付130万元的事实。

争议焦点在于该笔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本案小明父亲、母亲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小明、小花的陈述,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小明、小花是该款项的接收方和收益方,至于上述款项是经二人转手交付购房款还是由小明父亲、母亲直接交付在所不论。小明亦认可上述款项系借贷关系,在小明父亲、母亲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小花承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小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明父亲、母亲对其与小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明父亲、母亲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明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的涉案房屋因系以小花的名义购买,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本院不再赘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小明、小花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小明父亲、母亲上述借款共计130元。对于借款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小明父亲、母亲主张小花、小明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法院不持异议,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小明、小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小明父亲、母亲借款130万元;二、小明、小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明父亲、母亲借款利息(以1372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小明父亲、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明父亲、母亲支付130万元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小明父亲、母亲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小明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小花、小明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小明父亲、母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小花抗辩该款项系小明父亲、母亲对小花、小明的赠与,小花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小花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小明父亲、母亲对其与小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小明父亲、母亲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明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

本案的情况。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小明父亲、母亲支付的购房款130万元认定为对小花、小明的赠与,对小明父亲、母亲极不公平。综上,小明、小花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小明父亲、母亲上述借款共计130万元。

法律解答吴华萍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赣州市章江新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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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境)婚姻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跨国婚姻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一般需要在其所在国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结婚注册证书;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国外,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

律师证

(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4)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应当将

起诉书

进行公证和认证后,交给委托的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应当提供离婚声明书,表明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由其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法院。

2.特别提示

(1)在涉外离婚中,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最好是通过起诉方式由我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原因在于,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内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一般只处理位于本国的房产纠纷,在许多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在国外购置了房产,离婚时如果对于国外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需要在房产所在的国家再次起诉,要适用房产所在国的法律,此时往往需要国外法院首先承认双方在中国的离婚判决书。

(2)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许多艺人,往往在加入外国国籍后,选择在国内发展,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国外离婚的,最好及时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否则,可能无法处理国内的离婚房产纠纷或者在国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3)离婚案件虽然聘请了律师或者

诉讼代理人

,但是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亲自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转自:仙人球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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