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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起诉离婚律师推荐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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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婚姻律师:损害赔偿诉请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当事人按该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按第八十七的规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判决离婚。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无过错方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个人的一个疑问: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是否可以认为,可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还是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这点在这个法律条文中,很难得出明确、具体的结论,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绍兴婚姻律师: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时法院应当对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要求予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约定,如果查实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放弃损害赔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这条的意思,法院在查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这也提示着我们,律师有介入协议离婚诉讼协议的必要性,指导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的请求作出安排,以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安排。这为律师参与离婚协议法律服务,提供了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时法院应当对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要求予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约定,如果查实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放弃损害赔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这条的意思,法院在查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这也提示着我们,律师有介入协议离婚诉讼协议的必要性,指导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的请求作出安排,以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安排。这为律师参与离婚协议法律服务,提供了可能。

绍兴婚姻律师: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

双方都有过错的,如一方或者双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离婚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赔偿诉讼不予支持。

言下之意,只有一方无过错方的情况下,离婚赔偿诉讼才可以得到法院的可能的支持,前提是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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