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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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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霞律师助离异爸爸赢得抚养权和房产

王秋霞律师助离异爸爸赢得抚养权和房产

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不管是身家亿万的富翁还是普通夫妻,男方往往在抚养权的争夺中处于“弱势”。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却为很多想要孩子抚养权的爸爸们,实现了诉求。

其中有一位邹先生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银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王秋霞律师代理他的离婚纠纷案。王秋霞律师以退为进,通过申请当庭了解孩子意愿,并多方举证我方更适合抚养孩子,为邹先生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和房屋。

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邹先生打电话感谢王秋霞律师,“王律师,谢谢你们一直坚持和不放弃,这个判决结果好到超出了我的预期!”他有些激动地说。

一审对委托人不利

王秋霞律师以退为进

邹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结婚多年后有一个可爱的孩子。也不知道是哪一天开始,两个人对对方开始积累了那么多的不满,吵架越来越多,感情越来越少,离婚也成了陈女士经常挂在嘴边的词。

邹先生不想离婚,和陈女士多次交谈沟通,想改善夫妻关系。陈女士却自行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及房屋归自己所有。邹先生意识到,他争取孩子的唯一希望就是:找到最好的离婚律师,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多方比对之后,邹先生选择委托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争取抚养权和房产。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陈女士带着孩子不知道去哪儿了,邹先生问她也不回答。就算答应了让邹先生见孩子,事后总是各种推脱,找理由不让见。那段时间,邹先生时常会坐在孩子的床上,看着贴在墙上的身高表发呆——孩子被带走前几天,父子两人还开开心心地做好了标记。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曾对媒体表示,“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只要有孩子的,百分百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其中,至少半数以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藏匿孩子的行为”。

好在最终接回了孩子,惊魂未定的爷爷奶奶,带着孩子回了老家,也是想让孩子远离大人的纷争。但是,未料到法官要求我方将孩子带回北京,并表示孩子尚年幼,随母亲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见判决形式对男方不利,王秋霞律师主张不同意离婚,以争取时间。果然,法院没有判离。一审结束时,陈女士明确表示会再次上诉离婚,留给邹先生的时间不多了。

到目前为止,有太多的不利因素,让委托人的离婚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变得困难重重。银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最终决定以退为进,根据邹先生的诉求和特殊情况设计了详尽的指导取证及代理方案。

2、扭转不利局面

为委托人实现主张

在二审时,通过对邹先生父子两人关系的了解,王秋霞律师主张从孩子的意愿入手——这也成为了赢得判决的关键。

她指导邹先生就抚养孩子和女方签了一个《约定协议》,协议里写明:“孩子由邹先生和陈女士每人带一周,轮流在父母居所居住,轮换周期为一周。”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孩子上的幼儿园离邹先生的住处近,最终变成了由男方及男方父母接送孩子入园,孩子从周一至周五一直由男方及男方父母照顾,女方周末照顾孩子。我方将此作为我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对此,陈女士当庭表示因为居住的比较远,她接送孩子也不现实,才由每周轮换变更为现有抚养模式。

我方主张,一、从抚养现实来讲,现有的抚养模式是双方自愿调整的。双方都是双职工,无论谁抚养孩子均需要双方父母的协助,孩子继续由男方父母协助抚养,的确是有利于孩子稳定的生活及学习。二、从孩子的感情需求来讲,孩子自出生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与男方及男方父母有天然的感情基础,隔断孩子自小建立的情感,会对孩子的安全感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其健康人格的发展。

对此,陈女士也认可孩子自出生,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王秋霞律师把握住时机,要求当庭征求孩子意愿,孩子当庭表示愿意和爸爸、爷爷奶奶继续生活。

至此,一场几乎没有胜算的“战斗”,经过王秋霞律师细心的观察、了解,深入分析考虑,精心设计应对策略,反败为胜、化险为夷,为委托人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王秋霞律师表示,判定抚养权归属最基本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一定要围绕此原则从经济、教育、稳定抚养状态、子女身心健康等多维度、多角度进行举证,做好每一类证据的收集,最终才可能迎来满意的结果。

现在翻阅邹先生跟律师和法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仿佛能看到一个饱受思念折磨的孤独身影,一个为了和孩子团聚的倔强的父亲的样子。银雷团队的帮助,让这个孤独的身影有了方向,也有了抗争的底气。

望着邹先生感激的双眼,王秋霞律师心中感到无比欣慰。

她深知,胜诉是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期待已久的胜诉的背后,都是迫切希冀而又求之不得的焦虑的委托人;每个迎面而来的胜诉的背后,都是银雷律师团队以委托人的事为自己的事,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经过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一点一滴聚沙成塔,最终赢来的曙光;每个久盼的胜利的未来,都是委托人长久乃至一生的幸福所系。

因此,王秋霞律师深感肩上责任的重大和艰苦付出的意义所在。

诉争房产

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

每一个父母最终的期许,永远是在孩子的身上。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生长环境,王秋霞律师觉得自己的工作还没完成。

王秋霞律师决定乘胜追击,为委托人争取房产。

邹先生和陈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现由男方及其父母一直在居住,孩子也一直居住于此。

我方主张,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定的居所和熟悉的环境,所以房屋的归属应该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孩子由爸爸和爷爷奶奶在原小区抚养,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这套房产应当继续由男方居住,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市值的一半折价款。待符合过户手续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剩余贷款男方亦有能力独自偿还。

在我方当庭了解孩子意愿,并有大量其他证据的佐证下,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抚养权判归男方,涉案房屋归男方。收到胜诉判决的邹先生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一如那天灿烂的午时阳光。

对邹先生和孩子来说,这是一次漫长的别离。当一段婚姻濒临破裂,孩子对于父母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是用来折磨对方的武器还是与之谈判的筹码?

《民法典》及后续司法解释,对以往关于抚养权归属的案件审理中常见的痛点,以正式规范性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解决,在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上做了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对一方尤其是男方争取抚养权预留了更大可能性。

银雷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醒,在争取抚养权期间,各方都应当保持冷静,理性思考,千万不要莽撞争抢孩子,应妥善协商解决问题,做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安排,这样才能为双方及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让专业的离婚律师及时介入,能在抚养权争夺问题上争取主动权。

婚姻专业律师:可以网上起诉离婚吗怎么起诉

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人想离婚,但不方便回去离婚,离婚律师建议可以网上立案,后期如果还不能回去,可以申请线上开庭。

这篇文章,李晓娟律师讲的是,起诉离婚怎么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不是很难,首先把需要用到的材料准备好。

当事人自己起诉离婚立案需要的材料有:

原被告身份信息,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原、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然后开始操作网上立案。因为当事人一般用手机比较方便,李晓娟律师这里主要讲用手机怎么网上立案。

1、添加微信小程序。

在微信上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原来叫移动微法院,目前搜索这个也可以找到法院小程序)点击进入微法院,选择对你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对方有居住证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区法院或者县法院。

或者你要在哪个省起诉,直接搜索该省的法院在线服务,比如搜索:浙江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2、实名认证

当事人需要通过实名注册,才能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点击“未认证”或“已认证”,跳转到证件核验页面,就可以进行实名的注册认证或重新认证了。

在证件核验页面,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实名认证。

3、实名认证后,就可以立案了。

点击“我要立案”,然后审判立案,会弹出提示“是否愿意接受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选择“愿意”,因为婚姻案件一般是需要经过庭前调解阶段,即便你选择不愿意,法院看到您提交的材料后,也会给您电话说明,先转调解。

然后就按照法院在线的提示要求,一一对应提交我们准备好的材料就可以了。律师立案时需要用PDF格式,您也可以参考使用。

材料传好后,勾选是否要签名,支持文件在线签名,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提示操作完成就可以。

准备立案材料时需要注意:

无论您提交的是图片格式的材料,还是PDF格式的,纸张要摆正,不能褶皱不平,背景要干净,不能有杂乱物,拍照要平视拍、四角露出,PDF不能有黑边,有些法院是不通过的。

李晓娟律师提醒:

1、提交材料后,7天内审核,没有问题就调解立案,有问题退回重新提交。

2、材料没有问题受理后,一般两三个礼拜,调解员会联系双方调解,调解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如果调解不了,就转正式立案,安排法官、安排开庭时间。

3、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一次开庭,也可能多次开庭。

4、离婚案件的调解贯穿始终,在判决书没有下来之前,随时可以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有一样的离婚效力,拿到其中的任意一份文书,你们的婚姻关系都是已经结束了,去法院起诉离婚和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是两种平行的离婚方式,不需要也不能去民政局换取离婚证。

离婚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帮您解决,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诉讼必备宝典二十条(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诉讼必备宝典二十条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13851758986(微信)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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