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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整理,所引条文以最新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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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不约定好会后悔《离婚协议》最容易忽略的N个问题...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民政局审查后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的,注销《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必须遵守,如若一方不遵守,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今后后悔莫及。

下面是起草离婚协议时最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当事人协商和协商离婚协议时,往往关注的都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

其实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虑周全,否则在登记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身心疲惫。

结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日常的操作实践,本文浅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该包含的一些事项,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

,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的。离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

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

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或婚前借款;

2、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42条);

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5、擅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

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多少,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

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

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

。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

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的),以免后患

2011年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

,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离婚协议中

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

,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应予认可。本律师也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

文章来源于“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自救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前段时间,短跑名将张培萌的妻子张漠寒在微博控诉被出轨家暴,目前张漠寒已在法院向张培萌提起离婚诉讼。此微博一经发出,立即上了热搜,群众一片哗然。这些年来,越来越多公众人物的家暴事件爆发在公众面前,层出不穷。就如大众所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在哄闹的是家暴事件中,冷静下来思考,每一位家暴受害者又该如何自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以下是“张漠寒事件”相关微博截图)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首先要做的不是报警,是逃跑。

1.先逃跑(任何情况下,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2.再报警(一定要民警出具报警回执,记录出警人员身份及联系电话);

3.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偷偷录音、录像和拍照(针对案发现场、受伤情况、对方的陈述进行录音录像及拍照);

4.在警察的主持下做笔录(受害方主动提出做笔录、要尽可能详细地陈述对方如何实施家暴的细节,如果有证人就让证人也配合做笔录);

5.去医院就医(到正规医院进行就医,自述清楚被殴打的过程和情况,保留好就医的病历、发票和相关的检验报告);

6.验伤(要求公安部门进行验伤处理,两次轻微伤甲级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能被认定为家暴);

7.让派出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是调解书(载明对方殴打事实;不一定是派出所的调解书,也可以是由居委、妇联和街道办出具的调解书)。

我们在张漠寒被家暴事件中也可以看到,其实张漠寒对家暴的处理是比较好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即便是不离婚,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

有影响!一方实施家暴将不利于其争取抚养权。

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家暴行为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就是为了斩断家暴行为代际传递的链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对其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的,这此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该家暴行为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也可被认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面对家暴,一定要学会自救,一次次的隐忍在施暴者眼中也只是懦弱。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离婚越来越难,怎么做到第一次起诉就能离婚成功

作者简介:

余春娣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成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核心成员

前几天热搜上一位网友在抖音上评论杨丽萍:“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有一个子女,到老也享受不到儿孙满堂的快乐,即使再美再优秀也逃不过岁月的摧残,”该评论甚至有1万多人给予点赞。针对这个热搜一下子引起了很多女明星们的批判,均认为不应该把生育子女当做女人成败的标准。

前一段时间我有一离婚案件亦是如此,男方在法庭上大肆地喧嚣批判女方无法生育孩子,是一个“

不会生蛋的母鸡

”,更恬不知耻地要求女方对他进行补偿。对于这样大男人主义毫无底线的男方,女方在这段婚姻中无时无刻地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做梦都想离婚。

结婚很容易,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就算正式完成了恋人之间的一辈子羁绊。当婚后生活由曾经的两人世界被孩子、财产、矛盾、争吵无数的不相信填满过后,双方之间感情变得猜忌、相看两厌,争吵不断,即使这样也很难提起勇气去离婚。但凡提出离婚的女性无一不是在无尽的争吵和失望中挣扎了许久,才鼓起勇气做出的决定。

然而,女性即使是艰难地作出了离婚的决定,那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第一次起诉离婚,就会判决离婚吗?

根据我国法院现行做法,如果夫妻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包括婚外情、家暴、吸毒、赌博等行为),且对方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第一次是不判决离婚。判决不离婚后,那就还需要等上半年时间再去法院诉讼离婚,这样一来不仅时间成本高,诉讼成本也会较高,更重要是会让自己更加心力交瘁。

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离婚冷静期”更是引起热议,离婚冷静期是这么规定的:“自结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是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一来,好不容易双方谈妥要协议离婚了,但是因为这个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一方若反悔了,另一方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去解除婚姻关系。无可置疑对考虑清楚要离婚的人来说真的是加重离婚的成本。----关于离婚冷静期可以回顾王幼柏律师的文章《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可以维护婚姻稳定,还是会加剧离婚难》。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很多的客户都会这样问我:“余律师我这个案件能不能帮我一次性就离婚呢,我真的被拖不起了,离婚真的有那么难吗?”对于客户这样的疑问,我只能说离婚事实上真的不难,难的是你是否下定决心去割舍这段婚姻以及这些年所付出的情感。

我们做过很多案件都是双方确定已经没有感情了,但另一方就是故意不出庭应诉或者拖着不同意离婚。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如果一方不出庭的话,如何快速一次离婚

另一方故意回避不出庭应诉,以为这样法官就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其实是有拆解之招的。在我本人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对方不出庭应诉,一般都最终都顺利判决离婚了。主要的诉讼方法和技巧如下:

1、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准备好,即使对方不出庭也可以让法官有依据去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一方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双方因感情不和

满两年的。”法院若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

又或者夫妻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方被宣告失踪的;(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

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调解不成的话可以视情况判决离婚。

对于上述所列举的情形应尽可能搜集证据去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的,则丧失质证的权利,法院亦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有关证据规则来对证据加以分析认定。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2、若对方不出庭应诉,尽量不处理财产,先解决婚姻关系,离婚后再另案起诉分割财产

如果对方不出庭应诉的话,要学会取舍。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既提出离婚又要求处理财产的诉求,而被告又不出庭应诉的话,那对于财产的处理法院就很难下判决,因为财产分割涉及到价值如何确定,财产产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法官都是需要询问夫妻双方之间的意见。此时,如果原告方既坚持要离婚,又要坚持处理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被告又是拒绝出庭的话,法院第一次往往就很难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建议:类似这样对方不出庭的案件也别小看律师的作用,庭前指导如何去准备证据,庭审过程如何向法院传递最准确最主要的信息,庭后还可以向法院递交民事代理词去论证以及总结自己的观点,从而让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

二、如果对方出庭应诉,则要讲究一定的诉讼策略

离婚案件中很多时候一开始对方当事人是不愿意离婚的,但客户又是下定决心要离婚,这个时候应该要如何处理才能快速一次帮客户争取到离婚呢?

首先,一方面要先了解清楚当事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一个感情经历,并且了解清楚客户要离婚的真正原因,其中包括对方是否有婚外情、家暴、赌博等损害家庭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问清楚当事人对方为何不愿意离婚,是否因为还对该段婚姻有感情还是故意拖着不离婚。

了解清楚双方的情况后,便再跟客户确定诉讼策略。将客户的诉讼方案确定为最低目标、争取目标、最高目标,这样可以让客户心里对其案件有个底线以及评估。

其次,离婚案件一般在诉讼前都是需要先联调,毕竟离婚案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到情感问题,所以希望尽量做到以和平方式去解决。作为律师一开始去跟对方协商沟通时不要一副咄咄逼人的姿势,尽可能让自己作为中间人进而采取温和的方式去沟通,这样对方更为容易接受。

谈判的前提是利益差异跟利益互补,任何谈判的成功都必须是双方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这种合理协调就是谈判双方之间合理的利益互补。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锱铢必较、争锋相对、互不相让,必然会让谈判成为一种零和游戏,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最后协商不成。那么至少可以掌握到对方的真实想法跟方案。

最后,在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想法与方案的同时,双方又实在无法协商的话,只能做好所有的诉讼准备。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联系法院,让法院作为中间人试图去帮忙协商,一旦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处理的话,那就可以加快整个诉讼的速度。并且很多案件都可以通过诉中调解解决离婚纠纷。若穷尽一切调解的方式都没办法协商成功的话,那只能在诉讼中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帮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总之,根据我团队(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几千宗离婚案件统计,通过以上诉讼方法和技巧,基本上可以做到第一次起诉离婚即能顺利离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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